知假買假主張“假一賠十”未獲法院支持
本報訊 記者王瑩 網購食品發現不合格,第一時間不是協商退貨,而是繼續下單越買越多。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消費糾紛案,對“知假買假”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進行了認定。
2024年11月5日,林某通過某網站在白某開設的店鋪中購買了1斤“大連淡干海參”,花費483.55元。收到貨物后,林某對干海參進行了泡發,發現泡發率與正常標準不符。于是,林某委托檢測機構對該海參的復水后干重率、蛋白質等項目進行檢測,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得知結果后,林某又分別于同年11月24日、12月17日再次購買白某店鋪出售的干海參共計3斤,花費2273.1元,但均未拆封食用。不久后,林某訴至薌城法院,要求白某退還貨款2756.65元,并依法給予十倍賠償金27566.5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法院據此認為,林某在白某處購買的干海參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白某的行為屬于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食品,故林某主張的十倍賠償于法有據。但是,海參作為一種較為昂貴的海洋食品,林某在初次購買時尚且謹慎,卻在發現泡發率與正常標準不符且將商品送檢的情況下,又陸續購買3斤且均未拆封食用,其后續購買行為與一般常理性消費不符,故不能認定為個人或家庭消費需要。
法院綜上認定,林某的后續購買行為系“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進行購買,已經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不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僅支持林某首次下單對應的干海參適用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隨后,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如下:林某將剩余海參退還白某;白某應退還林某貨款2756.65元,并補償林某5243.35元。
來源:法治日報
